
發布人: 發布日期:2021-06-30 瀏覽數:2848
今年5月12日,是我國第十三個“防災減災日”,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草案)》。本文主要就19年司法部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進行全面的要點梳理,減隔震行業即將迎來四大變革:
一、需求大幅擴容;
二、各環節全面追責;
三、行業規范性顯著提升;
四、國家政策大力扶持。
一、需求大幅擴容: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應用隔震減震的領域
1、新建公共建筑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不喪失建筑功能。”
2、存量公共建筑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
3、裝配式建筑
“國家鼓勵在裝配式建筑中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4、農村住房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5、老舊房屋改造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改造計劃,并給予政策支持。”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
二、各個環節的負責部門全面追責,違反《條例》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
1、監管部門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建設單位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設計單位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二)未在初步設計階段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
4、施工單位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確保質量責任可追溯。”
5、隔震減震裝置生產及使用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任何人員或單位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拆除抗震隔震裝置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鑒定單位
“違反本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或者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行業發展將越來越規范
1、明確加強國家隔震減震相關技術標準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應當加強隔震減震裝置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2、保障隔震減震裝置產品質量
“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儲存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檢測等信息,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隔震減震裝置質量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3、保障隔震減震裝置產品檢測合格
“隔震減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
4、保障隔震減震產品檢測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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